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的通知

28.06.2016  23:38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的通知
  
  署加发〔2016〕119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拱北、福州、厦门海关:
  
  为有效实施《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的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试点企业须经地方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对外公告。
  
  二、平行进口汽车须在规定的保税仓储期限内向海关申报进口或办理复运出境手续。保税仓储期限为3个月,起止日期为自境外入区海关放行之日起至出区进口申报或复运出境之日止,不得延期。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海关)应以车辆识别代码为基础对平行进口汽车实行账册管理。
  
  四、试点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资质证明;
  
  (二)试点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签订的平行进口汽车仓储代理委托协议;
  
  (三)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平行进口汽车进境入区申报时应填制进境备案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平行进口汽车”。
  
  六、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务院整车进口口岸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进口口岸、进口转关、出区进口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署监发〔2015〕212号)的规定签发证明书。
  
  七、平行进口汽车保税流转应在同一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或同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仓储企业之间进行,保税仓储期限连续计算。
  
  请各关按照上述要求制定本关区业务操作规程,做好对外公告和调整相应信息化系统等工作,遇有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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