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远洋合作捕捞 风雨之外难题几何
03.11.2014 10:57
本文来源: 法院
互相索赔近3亿
远洋捕捞需要雄厚的资金和专业性的船舶作保障,两者缺一不可。福建某渔业投资公司(下称渔业公司)不差钱,大连船东不缺船和人。双方有缘千里牵,商定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开发远洋渔业资源。
2008年3月,双方签订了《入渔印尼渔业合作协议书》,渔业公司为大连8名船东所属的24艘渔船80多名船员办理了赴印尼阿拉佛拉海域捕捞手续等相关事宜,并约定合作期间船舶燃油费和船员工资等各项费用均由渔业公司垫支,8名船东所捕捞的渔货则交给渔业公司销售,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70%归渔业公司所有,30%归8名船东所有。
“记得24艘渔船从福建马尾港口浩浩荡荡出海那一天,场面还是很壮观的,中央电视台还专门作了报道,船队到达印尼后还举行了祭海仪式。”渔业公司的法律顾问杨女士对当时情景记忆犹新。
合作初期,双方并不食言,渔业公司在印尼设立的供应基地开展了全方位的服务,8名船东也将捕捞到的渔货交渔业公司销售,收益还算不错。但受到远洋捕捞业国际竞争加剧、印尼阿拉佛拉海域渔业资源减少、油价不断攀升等因素影响,8名船东所捕捞到的渔货收入开始出现收不抵支状况。
一年一年过去,欠款越来越多。为了还清所欠债务,2012年,8名船东先后写下《还款保证书》,保证用国家给予的燃油补贴款还债,双方合作得以维持。但是,经济效益并没有得到实质提升,双方合作举步维艰。
2013年10月,渔业公司分别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8名船东返还截至2013年7月累计欠款1.8亿元。当年底,上述两家法院以双方协议管辖法院为厦门海事法院为由,分别将所审理的两批系列案移交给厦门海事法院审理。
8名船东获知被起诉后,很难接受辛辛苦苦在外捕捞几年却欠下这么多债务的事实。他们联合聘请律师提起了反诉,诉请渔业公司归还渔货款累计1亿元。
互相举证不认账
近日,厦门海事法院将该案本诉、反诉一并开庭审理,当事双方围绕合作期间来往垫付款及渔货款展开了辩论,互不认账。
本诉中,就渔业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船东委托代理人质证时认为,渔业公司所提供的发票不是正规发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票据上的签字有的不是船东委托人所签,有的虽是船东委托人签字但超过委托权限,证据效力不予认可。有的《还款保证书》是传真件,真伪难以辨认,也不予承认,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反诉中,针对船东要求返还渔货款的诉求,渔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拖欠渔货款,且事实是渔业公司的借款和垫付的钱款已经远远超过了渔货款价值,是船东欠渔业公司钱,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船东的反诉请求。
渔业公司代理人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质疑,民间合作哪有那么多发票,特别是在国外开支的费用更提供不了发票,只要双方代表有签字就应认可。她说,当事双方一个在福州,一个在大连,捕捞中的开支又在印尼,彼此间相距遥远,船东不可能在每张发票上签字,但所有票据上签字人员都是得到船东或书面委托或电话认可的。
船东委托代理人则对笔者说,几个船东都是渔民出身,是弱势群体,渔业公司以强欺弱。“渔业公司没有正式发票,船东有理由怀疑他们造假,当然不予承认。据船东自己估算,渔业公司欠渔货款其实达6亿元,现在船东只提出了1亿元的诉讼请求。”
巨额债务从何来
在当事人的心里,双方南北联手合作,想的是在远洋渔业里捞一把金,而不应该是内部的尔虞我诈;在一般人的眼里,合作会有纠纷,但争议数额也不应该如此之大。那么,巨额债务从何而来?
“从大的方面来讲有三项。”渔业公司代理人说,合作后期,印尼阿拉佛拉海域捕不到鱼了,捕鱼量少就卖不到什么钱。印尼的燃油费、管理费猛涨,比如渔船年审,每艘船要2.5万至4万美金不等,每艘渔船靠岸一次就要1000美金,如不靠岸租用小船专门送货一次,每次也要500美金。渔业公司保障项目实在太多、太细了,哪怕是船员要抽一包烟也得给保障。还有一笔大的开支,就是合作后期,船东已经欠很多钱了,还以安全生产为由纷纷向渔业公司借款300万元至600万元不等,用于维修渔船,8艘渔船借款成功,这就需要多少钱?
船东委托代理人则解释说,他们根据8个船东每年捕捞的渔货款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算出来渔业公司还欠船东近1亿元。
而对渔业公司提出的1.8亿元诉讼请求,船东委托代理人认为,“这个数字是编的,比如把1元钱的开支开成20元的白条等等。最主要的是渔业公司汇出的款项并没有直接汇给船东,而是汇给别人,接收款项的人船东并不认识,船东不知道渔业公司把钱汇给谁了,这账不能赖在船东头上”。
证据认定有“三难”
“这个案件标的额很大,案情也比较复杂,为了尽可能多地掌握实情,我们先后两次赴大连找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及财产保全。从目前情况来看,证据认定相当困难。”承办法官陈亚说。
难题之一:记账凭证不规范,导致涉案数额认定难。本案涉及的远洋渔业合作项目采用的是船东个人船舶与渔业公司合作的方式,虽然订立了书面合同,但是履行过程中基于信任关系及行事便捷等考虑,实际操作中存在财务记账凭证方面不规范的问题。
难题之二:资金往来账户混乱,导致法律关系认定难。本系列案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账户很多,且并不是所有的钱款都是从渔业公司或其公司财务人员账户转出的,转入人很多也都不是船东本人,而从表面看似乎是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的个人。这种转账方式一旦有争议,各个账户人代收或代支付间的关系、身份就难以确认。
难题之三:重要文书制作有瑕疵,导致权利义务认定难。本案涉及的授权委托书、还款保证书等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文书,出现了授权范围、授权有效期不确定以及实际签字人与所签名字不符等问题,授权不明及签字瑕疵都导致了本应由相关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方当事人否认之后变得模糊。
另一个现实是,当事双方合作时间长,账本就有上千本,有的相关人员又离职,要辨别这上千本账本的真伪也非易事。
风险问道:既防天灾也防人祸
远洋渔业是我国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远洋渔业的发展对我国参与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和利用,加强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增加渔业劳动力就业和渔民收入,促进我国水产品贸易发展以及丰富国内水产品市场等均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专家估计,在2.5亿平方公里公海中,每年可持续的捕捞量大约为2亿吨。2012年全球沿海各国在公海中的总捕捞量大约为9000万吨,而我国年捕捞量大约才100多万吨。
近几年来,由于过度开发和海洋环境受到污染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近海已很难捕捞到渔货,渔民纷纷走向远洋,利用国外和公海的渔业资源实施捕捞。远洋渔业属于国家积极支持发展的扶持产业,国家出台了以增值税、关税、所得税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以资源探捕、燃油补贴为主的财政补贴政策,使我国相关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降低,从而获得了快速发展。
不仅如此,各沿海省份也相继出台相应措施,支持远洋渔业的发展。如今年8月,福建省政府就出台了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的六条措施,从扶持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等八个方面入手,力争到2017年全省远洋渔船规模达700艘,远洋捕捞量达60万吨,培育产值亿元以上的远洋渔业龙头企业10家,建成15个境内外远洋渔业基地。这为福建省远洋渔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新机遇。
然而,远洋渔业由于离开本国基地到别国专属经济区域或公海从事海洋捕捞生产活动,是一个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的行业。各种不确定的因素经常给经营者带来重大损失,特别是民间合作经营,由于生产方式落后,风险系数更高。因此,必须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预防和控制。
应有安全风险意识。远洋捕捞,安全第一,既要防范天灾,也要防范人祸。如果发生风灾、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等自然灾害,茫茫大海往往求助无门。在他国或公海捕捞,受国际局势复杂多变的影响,特别是我国与沿海大多数国家存有领海主权纠纷,加上出国作业的渔船基本上是通过民间渠道促成的,缺乏政府间达成的渔业合作协议,一旦与他国有关部门或渔民发生纠纷,渔船及船上人员人身安全几乎没有保障。
应有经营风险意识。远洋捕捞有“靠天”吃饭的成分,更是一个技术活。渔货从捕捞到加工、回运和销售的各个阶段,受海洋环境和技术保障水平影响非常大,稍有不慎,要么捕捞不到渔货,要么渔货腐烂变质,收不抵支概率相对较高。与此同时,国际竞争日益增强,对整个行业的盈利大小要有充分的考量。
应有管理风险意识。这一点对民间合作进行远洋捕捞尤为重要,一方面,民间合作由于受到信息交流不通畅、技术保障落后等因素制约,管理者的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都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民间合作由于是临时性合作,没有长远的打算,彼此间缺少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这为双方今后“扯皮”埋下了隐患。因此,相互间无论多么信任,必要的手续一定要规范、齐全。
2013年9月,农业部下文不再批准个人渔船从事远洋渔业,并提出“升级版”的设想。但面对一时难以扭转的以民间合作方式开展远洋捕捞仍是主流的实际,如何提升他们的风险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国内纠纷,依然是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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