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受理首起新型海事案件

09.03.2016  11:52
  “合同中我们约定,海运集装箱的价款在没有全部还清之前,对方(石狮某储运公司)是没有所有权的。可是对方擅自将这574个海运集装箱转让给了辽宁盘锦某物流公司。”昨日上午,厦门海事法院接到厦门某贸易公司起诉,根据当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69条,受理了该起案件,并将该起案件的案由确定为:“海运集装箱所有权纠纷”。

  新规定实施前,这类与海运集装箱物权有关的纠纷,被认定为是普通的物权纠纷,由地方法院按照普通的民事案件受理。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扩展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案件种类在原来的63项基础上增加了45项,达到108项。包括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案件以及海事纠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等。

  这意味着从昨日开始,海事法院的受理范围、管辖制度发生了一系列新的重要变化。

  我国海事法院长期以来角色定位局限于“水上运输法院”,实践中主要以受理与海上贸易航运相关的商事纠纷案件为主,大量的海事行政案件由地方法院受理。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实际上是把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从地方法院正式重新划归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周内金告诉记者:“这次最高人民法院‘两个规定’的颁布,强化了海事法院的审判职能,对海事法院积极有效地行使海洋司法管辖权,加强对海洋环境的司法保护,推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促使海事法院向‘蓝色国土’法院的角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厦门海事法院多年来在立足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服务保障发展大局的同时,积极为海事司法管辖体制的改革建言献策。2015年4月23日,该院还承办了最高人民法院上述“两个规定”起草阶段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撰写相应调研材料,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的肯定。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