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16名少年团伙作案 涉及多项罪名被判刑

13.07.2015  14:08

  7月7日,浦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以张某等16名青少年为成员的团伙犯罪案。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20岁,最小的17岁,被指控涉及的罪名涉嫌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该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由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本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情】

  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等16人曾多次纠集在一起或伙同他人实施犯罪,在浦城、建瓯、建阳等地流窜作案,采取翻墙、爬窗入室偷盗、扭开车头锁、接线启动摩托车、助力车及毒狗等手段,实施盗窃47起,被盗物品有助力车或摩托车、电焊机、土狗等物品。经查明,张某及杨某某能熟练地接线启动摩托车、助力车,并将该盗窃技能教授给其他未成年人,且在盗窃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这群少年读到初中、小学毕业就辍学去打工,由于缺少学历、就业经验,大都从事“苦、脏、累”的工作。他们经常结伴去网吧、KTV、游戏厅玩乐,时常在这些公共场所因琐事打架斗殴。日益膨胀的消费需求,常常使他们陷入入不敷出的境地,使得他们寄望于获取不义之财来填补他们的物欲。其犯罪金额也已全部被挥霍殆尽,无法追缴。

  此外,被告人张某、杨某某、李某等人还参与了多起打架致人受伤,偷盗、抢夺他人财物等恶性社会犯罪案件,在浦城县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给浦城县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解析】

  因该案被告人较多,社会影响大,为确保此案审理能够顺利进行,浦城县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为庭审的保障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对有关庭审的重大事务和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等作了详细周密的安排。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院委托浦城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照相关法律,经过认真审理后,法院一审依法对该案被告张某、杨某某、李某等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8000元到1000元。

  本案主审法官姚胜宇说:“本案中未成年犯罪大多来自问题家庭,父母无暇顾及孩子的教育问题,加上他们又正处于青春期,存在一定的叛逆心理。在所谓的‘兄弟义气’的误导下,使他们无视法律,犯下了一个个不可弥补的过错。”今后法院将开展更多的宣传活动及回访帮教工作,送法进校园,让更多法官走进未成年人的改造生活并帮助其解决实际难题,督促未成年家庭对孩子进行定期探视和沟通,让这些失足少年成为一群对社会有用、对他人有益的有志青年。

  (季清惠 陈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