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法庭进山村倾情办案
12.09.2017 05:31
本文来源: 法院
“可把你们盼来了,山路难走,我来帮你们搭把手!”当事人82岁的池老伯因年纪大、行动不便,便让弟弟池老汉早早在山下等候法官的到来。见到法官后,池老汉高兴不已。
“没事,我们年轻人有的是力气,您在前面带路就好了。”书记员廖贻煦笑着说。带着一面庄严的国徽、一个文件袋、一包行李,家事审判流动法庭法官们就这样行走在崎岖的山路上,开始了一天的工作。
到了池老伯家,顾不得停歇,法官们就集体行动布置法庭。挂国徽、贴横幅、搬桌子、摆牌子……条件虽简陋,但也必须要符合法庭规范。
“啪!”随着一声法槌在山间屋前敲响,家事审判流动法庭开庭了。
这是一起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纠纷。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池老伯没有子女,其弟池老汉便把次子过继给他。次子成家后多年未育,于是按照农村的习俗,池老伯便打算抱养一个女儿“牵过桥”,希望儿媳妇能够生儿育女。1996年年底,池老汉刚好捡回一名女婴池小小(化名),想到哥哥要找一个女儿“牵过桥”,便把小女孩的户口登记在池老伯名下。
天有不测风云。几年后,池老伯的儿子因病去世,儿媳也随之改嫁他人,池老伯只能凭着五保户帮扶政策生活。今年,82岁的池老伯因自己的户口簿里有一个“非亲属”的养女,而失去了五保户的政策帮扶,生活陷入困境。为此,池老伯把池小小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经法庭调查核实,池小小出生于1996年12月17日,2008年12月17日补报户口在池老伯名下,与池老伯的关系为非亲属,且池小小也同意与池老伯解除收养关系。池老伯与池小小虽然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事实,但其收养行为发生在1991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应适用该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池小小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抱养后未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故池老伯与池小小之间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即池小小并非池老伯的养女。”法官说道。
因池小小与池老伯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法官随后现场判决,表示驳回池老伯的诉讼请求。听到判决后,池老伯看着跑进厨房默默流泪的池小小,无奈地叹了一口气。“虽然收养关系被确认不成立,我有可能重新获得五保户政策帮扶,但是怕给孩子带来心理创伤。毕竟这么多年我也是把她当女儿一样抚养,要不是家里实在太困难了,也不会想到打官司……”池老伯哽咽着说。
法官们也注意到,跑进厨房的池小小情绪波动比较大,随即对她进行了心理疏导。经过半个小时的劝慰,池小小停止了哭泣,表示自己要好好学习,通过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
在与池小小的谈话中,法官们了解到池小小还在为大学学费而发愁。于是,法官们决定帮助池小小,让她安心学习。经过多方沟通协调,近日,池小小收到了来自法院以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5500元助学金,解除了她的后顾之忧。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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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2017 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