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新增“大病补助” 最高可获补助10万元

24.10.2015  15:49

   泉州晚报讯 (记者陈淑华 通讯员李永江)泉州市新一轮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近日启动。与以往不同的是,新年度活动增加“大病补助”内容,对参加职工的医疗保障更添几分。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类职工交60元/人·年、非公企业类职工交36元/人·年,参加期间患病后,在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或商业医保报销之后,可享受相应医疗帮助的一种互助活动。该活动由市总工会牵头,一年一期。在即将结束的本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全市共有556162人参加,3695人获得补助,发放补助金5893942元。

   记者了解到,2016年度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类和非公企业类参加人员享受的补助标准不变。最大亮点当属新增加的职工“大病补助”。根据规定,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因患大病住院,经过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再扣除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普通病补助”(限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类,非公企业类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后,在一个互助活动周期内净自付仍然达到6000元(含6000元)以上,可申请职工“大病补助”。

   职工“大病补助”标准分四个档:职工净自付在6000元—1万元(含1万元)的,给予1000元定额补助;1万元—3万元(含3万元)的,按其净自付额的20%给予补助;3万元—8万元(含8万元)的,按其净自付额的30%给予补助;8万元以上的,按其净自付额的40%给予补助。每期每人的大病补助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

   据悉,“大病补助”总额在按规定配套补助后,职工净自付仍达到10万元以上,且职工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的,经申请有机会获省总工会单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