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情况分析

30.11.2015  09:53
  随着今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法院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使“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门槛大大降低,各县(市、区)政府和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市政府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呈上升趋势,尤其是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大幅上升,诉讼压力日益增大。    一、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2015年截至目前,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共127起,主要集中在土地、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公开、房产、拆迁等行政管理领域,目前已审结22起,未审结105起。    以10月份为例,  市政府收到人民法院以市政府为被告的《应诉通知书》15起,其中劳教案件7起,征收拆迁类案件5起,诉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2起。10月份,代理市政府出庭应诉5起,4起为诉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案,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等出庭应诉;1起为劳教诉讼案件,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应诉。    二、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拆迁类案件和由拆迁衍生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较多。因行政相对人不服征收拆迁行为引起的诉讼大量增长的同时,各种围绕征收拆迁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也增势明显。二是历史遗留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尤其是拆迁类案件和劳动教养案件体现明显。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当事人又将该类案件重新进入诉讼程序,导致历史遗留案件重新进行举证答辩,引起诉累。三是经复议的案件出庭应诉工作量直线增长,给应诉工作带来巨大压力。《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行政复议机关恒为被告。因此,由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相对较大,从而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应诉案件也随之增长。经复议的案件的工作人员大部分精力转到了撰写诉讼答辩状和准备应诉证据材料上面,导致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受到影响。    三、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为了响应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五一”之后,我省各地市都陆陆续续出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形。我市也在大力推动该项工作,通过《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相比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我市市直部门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方面做得相对较好,比如市国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部门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了部分行政案件,但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此方面还有所欠缺。建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中,对各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二)认真配合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我市大部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较强,传统行政行为违法率降低,尤其是在信息公开、劳动和社会保障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呈下降趋势。另外,行政应诉能力逐年提高,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不出庭”的“四不”情形日益减少。建议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增强行政诉讼的意识,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及时收集证据,按期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有条件的部门最好安排律师和原承办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共同按期出庭。    (三)加强风险预防能力    行政应诉工作往往涉及到一些敏感问题,对当事人的权益有一定的影响,这尤其需要工作人员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并能及时预料到工作外风险的存在,特别是对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提前作好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妥善应对,避免庭审过程中出现不可控的局面,尤其是成为网络和新闻炒作热点。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这方面的业务和政治学习,做好处理工作,把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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