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丰泽商城公司原财务科科长侵吞公款10万获刑
通过涂改账目、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吞公款;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营利性活动……近日,泉州中院终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三罪并罚,判处泉州市丰泽商城有限公司原财务科科长吴某珠有期徒刑10年3个月。
【回顾】
财务科长会计合谋
贪污、挪用公款
吴某珠,58岁,祖籍安溪,丰泽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以来,吴某珠在担任丰泽商城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管理公司工会账户等账户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会计黄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虚开发票、涂改凭证、调账等手段,先后侵吞公司财物208106元,吴某珠分得15886元。
其中,吴某珠和黄某经预谋,从二人保管的一账户中支取10万元,再以黄某的名义,借给丰泽商城收取利息,至2011年6月,两人共获利63200元。同年6月9日,吴某珠指使黄某,将上述10万元私自借给泉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约定每月2500元的利息。11天后,泉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理该账户时,吴某珠隐瞒这10万元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还查明,2007年以来,吴某珠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黄某、吴某,先后4次挪用公款共计50.5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营利性活动。不过事后,每笔款项他们都有如数归还。
去年1月18日,吴某珠在家属的陪同下到案,交代贪污、挪用公款的问题,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及美金2000元。
【判决】
终审三罪并罚
获刑10年3个月
丰泽法院一审认为,吴某珠在国有公司担任财务科科长,代表国有公司履行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吴某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司财物价值共计208106元,已构成贪污罪;吴某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50.5万元,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另外,吴某珠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又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一审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处罚金4万元。
一审判决后,吴某珠向泉州中院上诉。泉州中院二审时,根据相关证据,对吴某珠的涉案金额重新认定,终审仍判吴某珠三罪并罚,刑期改判为10年3个月。(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