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隐君子”以贩养吸 不惜铤而走险获刑

09.01.2015  16:51
  近日,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某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

  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宇与李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在泰宁县杉城镇许洋路合租了一套房屋,同年6月,三人为共同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每人出资1000元,由李某找人购买3000元氯胺酮。后为以贩养吸,被告人李某宇与李某、李某某商定将购买的氯胺酮共同贩卖一部分,赚回本金3000元。同年6、7月间,被告人李某宇与李某、李某某在泰宁城区多次贩卖氯胺酮,所得毒资统一由李某保管,后被三人均分。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宇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故意多次实施贩卖,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