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私藏改制射钉枪 同样犯罪被判刑

24.06.2014  13:02
  为了保护农作物和打猎,近年来,一些农民群众非法将射钉器改造成“射钉枪”持有、使用,也正因为“射钉枪”让他们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惩处。6月20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戴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没收随案枪支等。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0日,泰宁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家住泰宁县杉城镇的戴某非法私藏一把改制的射钉枪。同年1月22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戴某家中卧室沙发上提取一个深绿色鱼具手提包,包内装有一支自制改装过的射钉枪,射钉弹125发、弹头42粒。次日被告人戴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4月10日,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制的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严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