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盗挖黄金矿石168吨 本分农民落网受审

12.01.2015  14:28
  近日,泰宁法院以被告人叶某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同案人石某德(已判决)、卢某福(另案处理)提议,利用泰宁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年底放假之机到该公司所有的泰宁县何宝山矿洞内盗挖黄金矿石。在场的童某忠(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叶某贵等人表示同意。之后,卢某福到德化县找来一个会探矿的德化人“表弟”(另案处理),二人与石某德、叶某贵、童某忠一同到何宝山金矿踩点,途中遇到同案人林某旋等人。次日,卢某福电话约林某旋来泰宁县商议偷矿之事。在石某德办公室里,石某德、卢某福问林某旋是否愿意共同到何宝山盗窃金矿,林某旋同意,德化人“表弟”也在场。商议后由林某旋和“表弟”负责联系进矿洞偷矿的人员,林某旋和“表弟”各占15%的股份;泰宁籍的参与人负责出资购买、运送盗挖金矿石所需的机械设备及进矿洞偷矿人所需的生活用品及安全问题,共占70%的股份。之后,林某旋纠集了林某应、林某辉、林某芳(均已被判决),告知盗挖黄金矿石,并商定平分其所占的15%的股份。“表弟”也纠集了另三个德化人,伺机实施盗挖黄金矿石。

  2012年1月上旬,泰宁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停产后,石某德、卢某福对前期盗矿活动进行安排,由谢世林负责雇挖掘机到何宝山开路;卢某福负责出资购买盗挖工具并负责运送人员所需的生活用品,后卢某福与林某旋一起到将乐县购买盗挖金矿石所需的卷扬机、八棒槌、铁簸箕、编织袋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叶某贵、同案人童某忠负责在偷矿的洞口望风。

  1月18日,盗挖矿石的矿洞口被挖开,道路修好,林某旋接到卢某福的通知后,与林传应、林圣辉、林传芳及“表弟”带着另3名德化人共8人一起进入矿洞最底层(“235”中段)盗挖黄金矿石。用准备好的工具和矿洞内原来的设备,将大块矿石敲成小块后装进编织袋,再用板车、铁轨车、吊机将打包好的矿石运到矿洞的最上层(“380”中段)堆放。卢某福运送盗矿所需的机械设备及盗矿人员每天所需的饭菜等;叶某贵、童某忠负责在偷矿的洞口望风。期间,林某旋、林传应、林圣辉、林传芳与“表弟”等8人吃住都在矿洞内,盗挖矿石至1月22日回家过年。

  1月24日,林某旋、林传应、林圣辉、林传芳与“表弟”等8人又回到矿洞内继续盗矿;卢某福也继续为盗矿人运送每天所需的饭菜等。同案人吴某生(已判刑)得知叶某贵、童某忠在偷矿的洞口负责望风,也开始同叶某贵、童某忠在偷矿的洞口望风。1月28日,被告人叶某贵等人接到通知盗矿行为被人发现,遂逃离现场。案发后,扣押的已打包好并已运至矿洞顶层(“380”中段)的黄金矿石经过磅共计168.85吨。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他人黄金矿石168.85吨,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