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男子频频光顾停车场 趁夜色“牵”走电瓶获罪

26.08.2014  13:27
  将乐县一男子频频光顾泰宁县一停车场,趁着夜色专门盗窃大货车电瓶卖钱,不料却载倒了,受到了法律严惩。近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孙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20日被将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2007年8月12日被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某携带老虎钳、蛇皮袋等作案工具,趁夜深人静的时候,频频窜入泰宁县一停车场内盗窃大货车上的电瓶。经查明,2013年12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孙某4次共盗得大货车电瓶16个,销赃得款1900元。经鉴定,被告人孙某盗走的16个电瓶价值人民币78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多次盗窃,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