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生产有毒豆芽销售市场 送检样品超标即获刑罚

09.06.2014  19:26
  近日,泰宁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芽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某銮为了使生产的豆芽有卖相好销售,自2010年起,在生产豆芽过程中,违法使用“增白剂”、“无根素”、“消叶灵”、“增粗剂”等化学物质,使其生产的豆芽更粗壮、不长根、不长叶,并拿到泰宁县城关农贸市场销售。2013年11月8日,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家中扣押到其生产的豆芽、豆苗以及“增白剂”、“无根素”、“增粗剂”等化学物质,并从扣押的豆芽、豆苗中抽样送检。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检测,送检豆苗样品所含国家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赤霉素、6—苄基腺嘌呤超标。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銮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