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明知盗窃帮销赃 男子为过错“埋单”

14.07.2014  11:31
  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泰宁男子仍然帮助销售,其行为助长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也触法了法律。7月4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万元。

  2013年3月13日下午,肖某、谢某将一条盗窃来的金项链交给黄某,并要求黄某把该项链卖掉。黄某明知该金项链是盗窃而来的,仍帮肖某将该金项链拿到一金行销售,得款人民币10600元。之后,被告人黄某将其中的4600元人民币拿给了肖某,剩下的6000元人民币留给自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代为销售,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归案后,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