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擅自砍伐香樟树 无知法盲被判刑

05.08.2014  11:33
  为制作家具自用,擅自到自留山场砍伐香樟树,事后竟称不知已违法。近日,泰宁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吴某龙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吴某龙携带单手锯和柴刀到泰宁县梅口乡麦坑村“下公溪”山场盗伐1株香樟,并造材成6桐放在山上风干。4月26日上午,被告人吴某龙又到梅口乡麦坑村“下公溪”山场盗伐2株香樟,造材成8桐原木后,将1桐运回家中堆放。2014年5月10日,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了造材的14桐香樟原木。经鉴定,泰宁县梅口乡麦坑村下公溪山场被盗伐的3株林木为香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量1.813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归案后,被告人吴某龙认罪态度较好,非法采伐的香樟被当场查获,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