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大胆蟊贼当街扒窃 触犯刑律被判拘役

30.07.2014  13:41
  7月25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贺某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3月11日8时许,被告人贺某穷在大田乡农贸市场一肉铺前看到一妇女的钱放在上衣口袋内,便走到该妇女身边,乘该妇女不注意将手伸进该妇女的上衣口袋进行扒窃时被该妇女发现,被告人贺某穷便将手从该妇女上衣口袋抽出,该妇女口袋中的177元掉落地上。之后贺某穷逃跑,跑到大田乡农贸市场附近的一路口时被该妇女及几位当地群众抓住,并被扭送至公安大田派出所。另查明,2010年10月8日被告人因扒窃他人财物被蒲城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8日。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老年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时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曾因扒窃他人财物被行政处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为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