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以“蹭吸”毒品牟利 居间介绍受刑罚

01.07.2014  18:11
  近日,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一天凌晨1点左右,邓某叫被告人梁某帮其购买价值300元的冰毒,并许诺被告人可以与其一起吸食购买到的冰毒。后被告人梁某联系“货主”购买冰毒,并当着被告人梁某与邓某的面说该袋冰毒有多给一点,多给的部分是作为报酬给被告人梁某吸食的。随后,俩人便一起吸食购买到的价值300元的冰毒。无独有偶,2013年1月份的一天,邹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梁某,叫其帮助购买价值200元的冰毒,随后他又联系到了上次的“货主”购买200元0.2克的冰毒,后邹某从购买到的冰毒中倒了一点给被告人梁某吸食,以作为帮助其购买冰毒的好处。 2013年3月2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梁某抓获,后其于2013年4月15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捕1名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且以“蹭吸”毒品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