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为架设线路毁林 寺庙主持被判刑

23.01.2015  13:30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2年6个月。

  泰宁县天堂庵的电力线路老化,需重新架设一条新的电力线路,被告人李某作为天堂庵的住持将架设线路施工业务发包给了邹某、杨某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了电力工程承包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由邹某、杨某负责新线路的施工,需要砍伐林木时由天堂庵负责与林权方协调等内容。之后,被告人李某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擅自同意邹某和杨某在泰宁县“樟戈”、“旗排”山场架设线路时砍伐林木。2014年9月13日至9月16日邹某和杨某为架设线路需要,雇佣廖某砍伐“樟戈” 山场及“旗排”山场。经鉴定:泰宁县 “樟戈”山场、“旗排”山场共采伐林木191株,林木立木蓄积量29.5716立方米。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自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坐落于泰宁县“樟戈”山场及“旗排”山场属国家级生态公益林。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与林权单位达成了谅解协议。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了架设电力线路,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擅自毁坏他人山场林木191株,林木立木蓄积量29.571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自动投案自首,并取得林权单位的谅解。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