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丈夫生前债务 妻子担责偿还
04.09.2014 10:29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被告王某之夫林某以做生意急需用款为由向黄某借款,分别于2012年7月23日借款5万元,约定每月月息1000元;2012年12月9日借款2万元,约定每月月息为400元。后林某因病死亡。由于借款期间林某与王某是夫妻关系,黄某以王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30386元。被告王某辩称,其未经手原告黄某的借款,亦不知道其夫林某向黄某借款,因此不同意承担还款义务。
泰宁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林某分二次向原告黄某借款7万元,有借款人林某出具的借条为据。林某与被告王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俩人自1986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事实婚姻,本案的债权债务发生在林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王某未能提供证实该债务系林某个人债务的证据,因此原告黄某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同时,原告黄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借款利息30386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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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2014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