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屡盗屡犯不悔改 累犯盗窃七进宫
01.02.2016 16:06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廖长春 蓝益全
案情:被告人吴某是一个屡盗屡犯不改的盗窃分子,因犯盗窃罪、窝藏罪于2003年9月30日被判处拘役7个月;因盗窃于2004年11月17日被劳动教养1年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盗窃于2011年5月10日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7月21日才刑满释放。2015年8月间,吴某窜至泰宁环城路一钣庄盗走收银台抽屉内装有2500元现金的一黑色钱包,后又接连盗窃了3次,主要瞄准了农贸市场摊位上的鸡蛋、土豆、西红柿、生姜等蔬菜,所盗蔬菜共计价值2866元。8月30日凌晨,吴某在农贸市场销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审理: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66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短短的13年时间里,被判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已是第七次,可谓是劣迹斑斑,然而在惨痛教训的面前,仍未能让他悔过自新。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01.02.2016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