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一女子非法开办口腔诊所被判刑

12.06.2014  18:59
  我国为规范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行业,规定行业者必须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执业证书》,才能依法行医,开立私人诊所。然而,泰宁一女子江某琴在无上述“两证”的情况下开办了口腔诊所。近日,泰宁法院判决江某琴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琴通过拜师学技,于2007年至2013年5月15日间,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泰宁县杉城镇非法开办“媛琴牙科”口腔诊所,从事口腔诊疗活动,为他人治牙病。泰宁县卫生局先后两次对被告人江某琴非法行医进行行政处罚,但其仍不整改,继续在其诊所内从事口腔诊疗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琴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且在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归案后,被告人江某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