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发票 两主犯获刑十年并处罚金

27.04.2016  12:51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夏稽宣)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且虚开税款数额高达324万余元、120万余元。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厦门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明、夏某榕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罚金20万元、10万元。

  张、夏二人犯罪事实的暴露,缘起于国税稽查部门的一次专项税收执法检查。当执法人员对位于湖里区殿前社某厂房内的厦门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Q公司办公室内存放有其他多家纺织品公司的印章,包括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共计14枚。而且,该公司账簿中还夹带有其他多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

  国税稽查人员调查发现,2011年3月、5月和2013年1月,张某明、夏某榕出资分别以张某泉、杨某华、彭某洪三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了Q、Y、H三家纺织品有限公司。2012年12月,张某明又直接以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X纺织品有限公司。四家企业实际控制人都是张某明、夏某榕。

  经查,四家企业共虚开给11户出口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120份,价税合计9600余万元,骗取国家退税款1300余万元,其中未遂130.57万元。案发后,部分退税款已被国税机关停止办理,或进行追缴处理。

  公安部门立案后不到2个月,张、夏两人在厦门分别被抓获归案。违规退税的贸易企业由国税部门、公安部门另案处理,部分嫌疑人在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