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法院:醉酒后泡温泉发生事故 共同饮酒人要承担责任

17.10.2014  16:30
  【案情】

  2013年7月,曹伟(化名)到连城县新泉镇朋友张山(化名)家玩。当晚,张山约了杨正(化名)一同陪曹伟吃饭。席间,三人共饮2瓶白酒,直至晚间10时才散伙。此时,曹伟提出要泡温泉澡,张山遂用摩托车载曹伟去新泉村泡澡。临走时杨正担心曹伟饮酒太多,劝说其醒酒后再走,但曹伟执意要去。由于酒量过度,加上泡澡时间过长,曹伟晕死在洗澡间。事后,曹伟父母将张山告上法院。其父母认为,张山做东请客,在席间并未尽主人应尽的提醒义务,对儿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令张山承担各项损失10万元。张山辩称,曹伟为成年人,对自己的酒量有一定预知,席间自己并未劝酒且事后曹伟坚持要去洗澡,自己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山作为宴请人,应当预见过度饮酒会对受害人产生一定的后果。在一同饮酒时,同伴醉酒以致无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应提高共同饮酒人的义务,共同饮酒人应尽到看管、照料、防范等义务,但当曹伟提出泡澡时,张山不但不予制止,反而骑车送其去泡澡,未尽到因此防范义务,因此应承担一定责任。连城法院判决将曹伟和张山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比例酌定为8:2。据此,最终判决张山赔偿曹伟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7万元。

  【说法】

  成年饮酒人应对因自己过量饮酒导致的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在成年人共同饮酒时,应注意适时有度,正常的成年人对饮酒过度引起的后果都应有充分的认知。在饮酒过程中以及在过量饮酒后,饮酒人对醉酒后泡澡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提前预知。在清醒时,饮酒人明知自己可能要去泡澡,而未能合理控制自己的饮酒量,且在事后不顾别人劝阻,执意前行,对结果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共同饮酒人在未尽到合理义务时,应对因同伴过量饮酒导致的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共同饮酒人在意识到饮酒人泡澡的危险性时,应当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且饮酒人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其无法完全支配自己的行为,这时,共同饮酒人应当将其送至医院或者安全送回家中,这是共同饮酒人应尽到的义务。如果只进行简单劝阻,未能尽到看护、照料、护送义务的情况下,是应当认定其过错存在,因此,需对同伴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在有多名共同饮酒人的情况下,应当视具体情况酌定共同饮酒人与饮酒人的责任承担比例以及共同饮酒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比例。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