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赖占邻家小牛 不成还蚀把“米”

16.08.2014  23:05
  近日,长乐法院对一起争夺一头小公牛所有权引发的物权确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讼争小牛,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

  原告张某爱与被告张某星系同村人,2013年4月的一天,张某爱发现自家母牛生养的四年龄公牛失踪,两天后在张某星牛栏内找到该小牛,遂向其索要,但遭拒绝。张某星声称该小牛系自已家母牛所生,双方经亲友调解仍未能解决纠纷,张某爱向派出所报案,同年5月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各提供一头母牛与小公牛进行DNA鉴定,并各出资一万元作为鉴定费用。事后张某星未按约预交鉴定费,张某爱控告张某星盗窃,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同年6月张某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星还返小牛并赔偿耕牛租金。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某司法物证鉴定机构对双方提供的母牛、争议小公牛的血痕样本进行DNA鉴定,结论为不排除张某爱家母牛与争议小公牛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排除张某星家母牛与争议小公牛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张某星质疑鉴定结论,并申请延期审理,但其在法院准许延期审理期届满后,并未提交新的鉴定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可以认定,讼争小公牛应归属张某爱,其依法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张某星应承担张某爱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支出的鉴定费、案件受理费。法院判决张某星返还张某爱讼争小公牛,并承担鉴定费、案件受理费15000多元。张某爱主张耕牛租金损失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