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法院:货物托运丢失责任谁来承担?
20.11.2014 16:50
本文来源: 法院
为了能在指定时间内顺利完成客户的委托,给客户一个好的印象。12月15日,小瞿便委托一家物流公司送货到扬州。
一开始,小瞿就千叮咛万嘱咐货物的特殊性,并要求物流公司务必在一周内把货物完整送到客户手中。双方也就此达成协议。
该协议主要内容为:本次托运货物价值为1600元,保价声明价值3000元,物流公司收取了小瞿40元的运费、6元其他费用及12元的保价费。
物流公司错送货物闹乌龙
原本并不复杂的事情,却出现了戏剧化的一幕。2013年12月20日,扬州客户小林如约收到货物,然而让人意外的是,该货物是一件电路板。
原来,是物流公司自己闹了个乌龙,把本应寄给合肥客户的货物错送到小林手中。而更加不幸的是,本应寄给小林的货物,已经在途中丢失了。
然而,就因为这个小插曲,小瞿将付出的代价不仅是货物本身的价值1600元,还包括对小林的违约款8000元。
本来这是一件三方互利的事,就因物流公司的乌龙事件而走向如此局面。小瞿觉得物流公司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因此,不甘心的小瞿找到物流公司,希望物流公司能够给予赔偿。但是物流公司却强硬地表示只愿意退还小瞿托运货物交付的58元费用,其他损失一概不承担。
物流公司是否要担责?
2014年7月14日,小瞿将该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其保价声明的价值3000元及小瞿赔偿给客户小林的经济损失8000元,共计1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瞿与物流公司就托运的货物已事先进行了约定并签定了合同,该货物运输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案中物流公司负有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物流公司错送托运的货物给收货人后,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再送给收货人,导致该批货物不能利用,承运人应按保价声明的3000元价款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第113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小瞿主张物流公司承担其赔偿给客户扬州公司的经济损失8000元,仅是依据客户扬州公司提出的,扬州公司的客户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小瞿也并无提供相应的证据,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给小瞿货物损失3000元,驳回小瞿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法制今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20.11.2014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