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蓄意捏造犯罪事实 诬告陷害他人获刑

10.10.2014  18:51
  俗话说偷鸡不成蚀把米,做损人之事往往不会带来利己之果。诬告陷害他人不仅会使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妨害司法工作,更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日前,霞浦法院审结近年来首起诬告陷害案,以诬告陷害罪判处被告人阮冬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9月间,被告人阮冬在林淼、谢致达等人垫资下购买一辆闽D57G30凯迪拉克小轿车,出具两张借条给孙海和谢致达,并由谢致达办理该车银行贷款等手续,但因钱未还清,该车由林淼、谢致达等人保管。2014年2月,被告人阮冬为取回该车,向霞浦县公安局下浒派出所报案,捏造孙海以借车为名骗走该车,公安机关据此立案侦查,并对孙海刑拘上网追逃,致使孙海于2014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至3月7日。2014年3月7日,被告人阮冬经电话通知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冬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阮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阮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阮冬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