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蓄意捏造犯罪事实 诬告陷害他人获刑
10.10.2014 18:51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9月间,被告人阮冬在林淼、谢致达等人垫资下购买一辆闽D57G30凯迪拉克小轿车,出具两张借条给孙海和谢致达,并由谢致达办理该车银行贷款等手续,但因钱未还清,该车由林淼、谢致达等人保管。2014年2月,被告人阮冬为取回该车,向霞浦县公安局下浒派出所报案,捏造孙海以借车为名骗走该车,公安机关据此立案侦查,并对孙海刑拘上网追逃,致使孙海于2014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至3月7日。2014年3月7日,被告人阮冬经电话通知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冬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阮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阮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阮冬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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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014 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