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法院“能动司法”模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11.04.2016  12:17

  顺昌县地处闽江源头富屯溪流域,森林覆盖率高,生态环境优良。近年来,顺昌县法院不断拓展延伸司法职能、创新生态保护模式,强化生态修复理念,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效果。

  大力惩罚犯罪 斩断毁林“黑手”

  阔叶树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防洪减灾、维护生态多样性等生态功能。近年来,由于当地杉木等经济林木的普遍种植及森林资源遭人为破坏,阔叶树林面积不断减少。为了拯救阔叶树林,自2012年以来,顺昌法院对毁坏阔叶树林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刑罚适用上从严从重处罚,并加大了财产刑的适用强度,对犯罪分子形成高压态势,从而遏制毁林犯罪。

  顺昌县新屯村村民邱某,在听到自己被判三个月拘役并处二万元罚金时,悔不当初:“以为只是罚点钱,没想到真的要到看守所蹲三个月。”近日,顺昌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邱某滥伐林木一案。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间,邱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被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量为31.3立方米,包含阔叶树15.3立方米。

  据了解,自2012年以来,该院决定逮捕滥伐、盗伐、故意毁坏阔叶树的被告人26名,涉及被毁阔叶树面积216亩,立木蓄积量1000余立方米。由于从严打击毁林犯罪,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滥砍盗伐、恣意毁坏阔叶树的犯罪现象发生,保护了生态资源的多样性。

  实行“复绿补种”

  重现绿水青山

  2015年早春时节,顺昌县元坑镇蛟溪村,天空还飘着细雨。顺昌县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及林业站技术人员与村民林某就来到位于省道204线属蛟溪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查看阔叶树幼苗生长状况。在现场查看了林地后,在场人员对林某的复绿工作表示认可。

  原来,2013年,林某雇请的工人越过采伐许可证规划的界线,采伐了属村集体的阔叶树,12亩多的阔叶树林被越界砍伐。为弥补受损的生态资源,县法院与检察院、林业、蛟溪村委会等部门商议后,决定由林某与法院、检察院及被害单位蛟溪村委会签订了“复绿补种协议书”,并缴纳1万元的保证金,保证补种林木且管护三年,并达到一定的成活率,待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是否将所缴纳保证金返还给林某。

  近年来,顺昌法院针对林业刑事案件中被毁林地不能很好恢复的情况,实行“复绿补种”生态修复机制,让失火、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的被告人签订《复绿补种协议书》,督促被告人修复被毁林木,有效促进了生态保护。2012年来,该院共办理“复绿补种”案件8件,责令被告人交纳保证金7.2万元,补种林木面积200余亩。

  创设“修复资金” 专款保护生态

  近年来,针对生态修复、保护难问题,顺昌法院深入调研,加强协作,于2015年7月在全市率先创建了“生态修复资金”制度,设立专款用于生态保护与修复,形成“从就地修复到异地保护,从单层修复到立体保护” 的生态修复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监管,主要用于环境恢复、生态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项目建设、鼓励发展生态经济等,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公益性投入及生态环境案件被告人、致害人自愿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

  去年10月21日,顺昌法院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俞某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冶炼废旧电路板20吨。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法庭审理期间,俞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最后法院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判处俞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我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我愿意交些钱修复被污染的环境,也算是对自己的过错做些弥补。”案件审结后,俞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悔意。

  俞某所缴纳款项,是“生态修复资金”制度实行后,第一笔来自被告人自愿缴纳的资金。该制度设立至今,经过多种渠道,已筹措30余万元资金。2015年 10月21日,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拨付3 万元用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在闽江上游富屯溪流域放流鱼苗共25万尾,补充了当地河流的生态资源,改善了水域的生态环境和水质,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