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法院:耄耋老人无所依 无奈之下起诉儿女

17.07.2014  13:06
  一位86岁的耄耋老人,将4个儿女抚养成人,然而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老伴去世后,自己晚年却无人赡养。无奈之下,屏南的陈老太将4个儿女告上法庭。

  案情特殊:法官上门了解情况

  承办人在接到这个案件后考虑到案情特殊,加之老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便多次到陈老太住处走访以便进一步了解陈老太内心真实意思,经走访了解,陈老太是一位年近九旬的民政局退休干部,共育有四名子女,长子举家常年居住于外地,三子定居海外,仅次子与长女居住于本地且均已退休。自老伴去世后,陈老太与各子女间就赡养问题签订了《关于安置母亲的协议》,后因涉及财产问题,子女间心生嫌隙,无一人伴随陈老太左右。其间,陈老太长子通过网络发表多篇文章声明表态,但这对于问题的解决丝毫不起作用,反而加剧了手足间的矛盾冲突,陈老太至今仍一人独居。

  无人赡养:无奈将子女告上法庭

  陈老太表示,虽然每月可领取约3000元退休金,只要不生病,不请保姆照料,足够平日开销,但是随着年纪渐增,生活自理已愈发困难,尤其在生病无人照料时更是倍感孤独。若是雇佣保姆进行照看,再加上生病住院,退休金根本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无奈之下只能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对陈老太生活上的护理义务,每人轮流照顾一个月,并每月支付赡养费及护理费5000元并且每月支付医药费1000元。

  对簿公堂:亲人反目针锋相对

  开庭当天,86岁的陈老太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庭,由其代理人出庭。陈老太先后向法院共递交有四份起诉状,陈老太的几个子女对陈老太的诉求均已作出答辩或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各方各执一词,厚重的证据材料背后是理不清的怨与愤。

  “每月轮流赡养,我同意;让拿赡养费,我不同意。”听到陈老太的诉求后,大儿子回答。

   二儿子则辩称,要求三女儿按照遗嘱内容履行赡养陈老太义务。

  “虽然确实有订立遗嘱约定由我照顾母亲,但是该份遗嘱是母亲在二哥的逼迫下签字的,不代表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母亲也出具声明,将该份遗嘱予以作废。而大哥从母亲那里拿了以父亲名义开户的存折一本并将该存折内的存款12万元取走,同时还擅自将母亲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8000元存款取走。既然母亲的存款等均被大哥取走,因此我不同意母亲由我一人赡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三女儿说。

  四儿子因远在海外无法到庭便出具书面声明,“由于大哥擅自将母亲交其保管的积蓄据为已有,导致母亲现在无人赡养,且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承担赡养义务,建议母亲由一个子女单独承担赡养责任,作为回报,父母的财产将由其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享有继承权利。或者母亲由多个子女轮流赡养,在各赡养期间,该子女负责母亲的生活起居及医疗等,没有参加赡养的子女将放弃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

  陈老太的代理人则坚持请求法院支持陈老太的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也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决定择期进行调解。

  亲情向左,金钱向右,陈老太将何去何从?

  在调解当日,通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释法析理,陈老太最终明确了诉求,仅要求每个子女履行到陈老太住处轮流照料看护这一赡养义务。但由于各子女意见不一,最终调解无果而终,只能无奈下判。判决认为,原告年事已高,理应得到子女在生活上的照顾和心灵上的慰藉以安度晚年,原告要求各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在生活上给予照顾护理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来往不便,各被告应前往原告居所进行护理照顾为宜。因原告系退休人员,具有相对固定的退休金收入和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其关于各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护理费5000元、医疗费1000元的主张超出其实际需求,亦于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不符,不予支持。因此,判决按长幼顺序,各被告间轮流接替,每人负责赡养护理照顾原告三个月,原告的医疗费报销后自付部分,由四被告均担。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赡养义务不可推卸,善待老人善待未来的自己

  赡养父母并非一句口号高喊即可,本案陈老太独居之处那紧锁的大门、屋内简单陈列着的生活用品、老人佝偻的背、戴着眼镜细读笔录时的神情以及诉说其一辈子致力于婚姻家庭工作,老来却无人赡养时的无奈,无一不让人心生怜悯。就赡养父母而言,本案各被告均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即不继承遗产不赡养或出嫁的女儿不赡养。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遗产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希望每个为人子女的都能明理懂法,反哺年迈父母,切莫因私心太重,忽略赡养,善待老人,就是善待未来的自己。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