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法院:缓刑期内再犯罪 数罪并罚加重刑

03.07.2014  21:00
  近日,沙县人民法院撤销了被告人兰某曾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缓刑部分的判决。同时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以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所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一)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兰某伙同他人在南平市延平区、永安市、三明市梅列区、明溪县、沙县等地共非法采伐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3株,可计立木蓄积1.1797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15株,可计立木蓄积4.6967立方米。(二) 2012年8、9月份,被告人兰某伙同他人驾驶租来的面包车到三元区莘口镇楼源村“胡舍板”山场格式栲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内,盗伐树木3株。几天后,被告人兰某又伙同他人驾驶闽H0630E号白色海马车再次到三元区莘口镇楼源村“胡舍板”山场格式栲自然保护区盗伐树木共6株。经林业技术鉴定,上述9株被盗伐树木的树种是人工种植的“闽楠”,计立木蓄积3.2311立方米。2012年12月13日至14日间,被告人兰某伙同他人到南平市延平区来舟镇宁坍村“外洋垅”山场盗伐人工种植树木10株。经林业技术鉴定,该10株树木为人工种植的“闽楠”,共计立木蓄积5.0018立方米。(三)2012年12月间,被告人兰某伙同他人到沙县高桥镇官庄村马山道班苗圃基地,使用手把锯等工具盗窃人工种植的楠木4株。经鉴定,该4株楠木共计立木蓄积1.0128立方米,价值4000元。2012年12月间,被告人兰某伙同他人驾驶闽HE0630号车到沙县高桥镇官庄村马山道班苗圃基地,使用手把锯等工具盗窃人工种植的楠木9株。经鉴定,该9株楠木共计立木蓄积2.3295立方米,价值9000元。2013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兰某伙同他人多次驾车,携带锄头、铁棍、斧头、葫芦吊等工具到延平区来舟试验林场土名“十八排”山场,采挖被他人砍伐后遗留在山场的两个楠木树头,其中一个楠木树头3000千克,另一个楠木树头3160千克。被告人兰某伙同他人集中将树头运往茫荡镇北山村卢文善的养猪场内。经南平市延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000千克的楠木树头价格19200元;3160千克的楠木树头价格25280元。另查明,被告人兰某曾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3株,可计立木蓄积1.1797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15株,可计立木蓄积4.6967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兰某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19株,合计立木蓄积8.232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兰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所有的财物,价值574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兰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植物罪。被告人兰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兰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与前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