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法院:电信诈骗需防范 法官提醒教甄别

22.10.2014  18:45
  “你好,你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张传票,你还未签收,具体请拨打131********查询。”

  “你没有在**地区消费过吗?这张信用卡不是你办理的吗?那很肯定你的身份证被复制了。”

  近期,各省市不少市民都接到了由当地“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称事主的信用卡涉嫌恶意透支消费。实际上,这些电话都是不法份子冒充司法机关人员打的,他们通过网络平台虚拟司法机关的电话号码,对群众实施诈骗。

  2013年9月间,方某胜、方某聪、陈某共同策划、分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话诈骗。将诈骗网络工作分成三条流水线来完成。昨日,此案由涵江区法院公开审理。

  各司其职 分三条流水线

  第一线由方某聪(南安人,23岁)通过QQ寻找可发语音群呼的商家,后联系到倪某(湖南人,26岁,曾犯罪),从其处购买VOIP网络电话线路,随后还通过网络购进不同号段的手机号码。由方某聪编造录音有关“你有法院传票未签收,需拨打电话咨询”等语音,通过VOIP平台进行群呼为诱饵,冒充法院工作人员通知接受传票。若被害人上当,拨打语音中所留的咨询电话,则由第二线陈某(南安人,35岁)冒充法院工作人员,负责接听被害人拨打过来的电话,谎称其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并告知其拨打另一电话报警;进入第三线,由方某胜(南安人,48岁,曾犯罪)假冒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接听被害人电话,谎称其银行账户存在风险,要求其将银行账户存款转账至其指定的“国家安全”账户。倪某明知方某聪等人租用其VOIP网络电话线路实施诈骗,仍将该线路予以出租。2013年10月28日,方某胜、方某聪、陈某采用上述方法欺骗李某通过银行转账1万元到指定银行账户内(“车手”提供)。

  惊觉被骗即报案 缜密侦查速破案

  同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取证,于四天后被抓获归案,并当场从方某胜处扣押用于诈骗的信息资料4张,从方某聪处扣押电脑主机1台,从陈某处扣押黑色诺基亚手机3部、各行银行卡6张。另查明: 11月9日,公安机关将倪某抓获归案并羁押。

  据悉,在这个诈骗网络中,方某胜与陈某为情人关系,所以赃款并未约定如何分配提成,而自己的儿子方某聪,因平时生活上用钱都由父亲方某胜管理,更无提成之说。只要方某胜诈骗成功钱转入“车手”(专帮诈骗人取钱或转钱的人)提供的指定账户,由方某胜支付给“车手”劳务费(诈骗款的10%)便可将赃款提现。

  同时犯诈骗、招摇撞骗罪 照诈骗罪定罪获刑

  从涵江法院了解到,诉讼期间,方某胜、方某聪、陈某、倪某分别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款;倪某向法院预交罚金3000元侯判。经审理后认为:方某胜、方某聪、陈某、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存款计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处罚。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三人策划实施诈骗,并进行分工、配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倪某为方某胜等人实施诈骗提供网络电话线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从重处罚。方志胜、倪正曾犯罪被处有期,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一审判决方某胜、方某聪、陈某、倪某犯诈骗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5000元。

  法官提醒防范骗局 可通过三点甄别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防范可疑电话骗局,今后接到此类可疑电话,切莫上当受骗,同时要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甄别:

   1、根据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材料内的信息,由邮政EMS送达“法院专递”,或者由法院专门人员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即使是电话通知,也会将案件受理情况说清楚,不会在电话中询问当事人的银行卡、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更不会使用电话录音形式。如果接到不明要求个人信息和钱财的行为,一定要严格核实。

  2、法院诉讼程序是通知应诉,然后经过审判、宣判,如果败诉方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判决内容,才有可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则直接在法院财务室刷银行卡缴纳,法院不会要求当事人自行转账。

  3、如果接到自称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或者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的不明电话,民众可以通过网络、114台等途径查找这些单位的联系方式并拨打电话核实,也可以亲自到这些单位了解情况,这样就可以揭穿不法分子的骗局。

  4、凡是要向陌生账户转账汇款的,均要核实;凡是涉及国家安全账户的,都是诈骗。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