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法院:用多音字写收条欲逃债 玩文字游戏被识破
11.10.2014 18:36
本文来源: 法院
2011年间,谢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借期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张某在多次要求谢某还款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谢某从2013年2月起陆续按协议还款。2014年1月14日,谢某向张某偿还2万元,在张某要写收条给谢某时,谢某提出其已打印好了收条,只要张某签字即可。张某接过收条,核对金额无误后便签了字,但之后,谢某却不再返还借款。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的15万元借款。法院向谢某发出执行通知后,谢某向法院表示其尚欠张某2万元,同意一次性偿还,并向法院提交了上述收条以兹证明。收条载明:“兹收到谢某现金2万元,于2014年1月14日结还欠借款人本金2万元”。
张某称谢某尚欠15万元未还,而谢某却称已还28万元,仅余2万元未还,双方各执一词。7月24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中,张某认为收条的意思是收到谢某所还(huan)欠款2万元,而谢某却认为是张某收到本期的2万元还款后,于2014年1月14日经结算,还(hai)欠款张某借款本金2万元。法官又向谢某询问了还款过程,谢某回答模糊其词,并称之前还款26万元的收条均已丢失,仅余上述提交的收条。于是,法官严肃地向双方释明了作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要按情节轻重承担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谢某表示需要时间进行回忆。9月18日,谢某向法官表示,其愿意一次性支付13万元了结该案,经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张某最终同意谢某提出的方案,案件得以了结。
法官提醒:为避免诉讼风险,书写借条、欠条或收条等凭据应尽量不用多音、多义字,如果有则尽量作相应补充,如“还欠款2万元”这一表述,在“还”字前加“偿”字便不会产生歧义;凭据上要署双方身份证登记的姓名并捺印,不要写昵称或者绰号,并写明公民身份号码;书写时若须更改,应重新出具或在更改处捺印;借条上应注明借款目的、借期,借款数额及利息用大写方式书写。此外,鉴于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欠条以逃避债务的事件,要注意用签字笔书写。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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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014 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