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法院:汇票丢失急公告 法官调解促返还

23.10.2014  18:25
  丢了银行汇票!这可急坏了泉州某纤维公司。于是,该公司立即向付款地法院即泉州泉港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以阻止银行将款项支付出去。焦急等待公告期限,盼望着无人申报权利。然而,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在公告期限内,陈某向该院提交票据,申报权利。就这样,3张汇票——共30万元款项没了,该纤维公司急得团团转。无奈之下,纤维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限经过之后到法院起诉陈某,要求陈某返还汇票。

  案子怎么办?泉港法院民二庭的黄法官陷入沉思:陈某出具的汇票与纤维公司丢失的一致,且背书连续,没有瑕疵,同时他也提供了与前手签订的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是不是直接驳回纤维公司的起诉呢?纤维公司由于自身过错,丢失了汇票,理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可是其与汇票上的后手根本没有发生过交易,这3张汇票又是如何流转到陈某的手中?如果直接驳回起诉,是否对纤维公司不公平?

  鉴于这种情况,黄法官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及时联系双方进行协商,但是双方一直僵持不下、不肯退让:纤维公司坚持认为其才是票据权利的享有者,其与汇票上的后手没有交易,汇票上呈现的交易肯定有问题;陈某则表示其持有汇票,是票据权利的真正享有者,且该汇票是其通过正常交易获得,不必返还。黄法官针对双方阐述的观点耐心细致地与双方进行沟通、阐明法理,先劝说纤维公司应对自身丢失汇票承担一定责任,且适当退步的话可以尽早拿到款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又劝说陈某考虑其汇票流转的可疑之处,若纤维公司报警,对票据交易真实性的调查会影响其信誉。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同意补偿原告纤维公司损失共计10.5万元。

  法官寄语: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妥善保管银行汇票、支票等权利凭证,遗失权利凭证,带来的不仅是奔走的辛苦,还可能是金钱的一去不复返。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