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法院:无情父亲拒绝抚养 智障女儿诉求获支持

24.12.2014  20:26
  日前,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智障女儿状告父亲不支付抚养费案,依法判决被告每月15日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的父亲却以其未与女儿母亲离婚为由,拒绝向女儿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28日,原告的母亲与被告林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7年6月11日生育原告,原告是一名智障儿童。原告从2010年6月份至今一直随母亲一起生活,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的任何抚养费,2014年8月29日,原告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女儿小丽(化名)的名义,将林某诉至法院。

  永春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原告现跟随母亲生活,作为父亲的被告没有支付抚养费,应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固定收入,法庭最后根据原、被告各方的意见及参照当地生活标准,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

  法官提醒:抚养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在需要时要求支付抚养费,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就作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