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法院:拾到手机不还 依法判决返还

17.09.2014  20:06
  日前,原告黄某与被告江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过建宁法院判决,被告江某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黄某三星手机一部。

  2014年6月5日晚7时许,原告黄某带人到村里下乡执行公务,在执行公务时遭到当地村民的妨碍阻拦,在混乱中原告的三星手机不慎丢失,后经了解系当地村民江某捡到。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家中协商返还手机之事,被告确认手机是其捡到但要求给予报酬,否则不予返还。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捡到原告手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