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法院:拾到手机不还 依法判决返还
17.09.2014 20:06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6月5日晚7时许,原告黄某带人到村里下乡执行公务,在执行公务时遭到当地村民的妨碍阻拦,在混乱中原告的三星手机不慎丢失,后经了解系当地村民江某捡到。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家中协商返还手机之事,被告确认手机是其捡到但要求给予报酬,否则不予返还。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捡到原告手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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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9.2014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