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法院:打印假钞卖买印章 数罪并罚获重刑
20.11.2014 19:03
本文来源: 法院
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
柯某,泉州泉港区人,2001年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后大部分时间处于无业状态。为了赚到钱,柯某做起了贩毒的生意,2013年7月底,柯某在莆田市城厢区沟头圆圈向同案人“阿峰”(另案处理)以每克120元的价格购买了10克冰毒。2013年8月1日7时许,柯某在所租住的房间内将该10克冰毒以每克180元的价格卖给同案人郑某。郑某此前也曾因贩毒和吸毒行为在2009年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1年10个月。
为了生意好做,柯某还经常容留其它吸毒人员在自己住处一起吸毒,2013年6月至8月期间,柯某在其租处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嘟嘟”(均另案处理)等吸食毒品。2013年8月4日晚,柯某在还在莆田市某快捷酒店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林某、“黑妹”(均另案处理)等吸食毒品。
2013年8月5日21时许,柯某接到郑某的电话称其需要购买毒品。后柯某携带4克左右的冰毒驾车前往城厢区南门某酒店包房准备交易时被当场抓获。此前,郑某在该房间吸毒,被公安机关一并查获。公安机关从柯某身上查获2小包共4.13克疑似冰毒,从郑某身上查获2包共10.14克疑似冰毒。经鉴定,上述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出租屋内打印假钞
柯某被抓获后,警方搜查了其住所,公安机关从其出租房内提取到715张百元版人民币、1765张百元版美元、复印机、电脑、扫描复印一体机、裁纸刀、三把仿真枪(经鉴定,不认定为枪支)、九枚印章。据警方查明,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间,柯某在泉州市一文具店购买了比例尺、尺寸版及手工刀,在仙游县购买了电脑、复印机等物品在其租住的莆田市某小区出租屋内利用扫描一体机对美元、人民币进行扫描,用电脑修改美元及人民币冠号后用扫描一体机打印出来,之后利用裁纸刀、比例尺等进行裁剪,伪造了上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上述货币均系伪造。
至于印章的来源,柯某交待,其在2012年6月份的一天,柯某在莆田市城厢区沟头圆圈万隆古玩城一地摊上购买了伪造的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专用章”、“中国人民解放军73061部队政治处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共5枚国家机关印章。
“假币只是印着玩”
庭审中,柯某几乎否认了所有的罪行,其辩称,假币是其印着玩的,并未拿出去危害社会。其并未卖毒品给郑某。没有容留他人吸毒,指控的几个人吸毒其并不清楚。关于“公章”其是做古董买卖,印章是收着玩的,并没有买卖国家印章。其辩护人认为无证据证实柯某伪造的假人民币和美元能在国内流通或者兑换,指控柯某伪造货币罪不能成立。本案不能认定柯某贩卖毒品,即使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的毒品数量也应是不足10克。柯某仅是为张某、“嘟嘟”提供住宿场所,并未提供吸毒场所,检察院指控的在快捷酒店的那起,柯某仅开房,其不知道他人在房间内吸毒,即使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柯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据充分,四罪并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柯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非法制造假货币总面额已达30000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贩卖甲基苯丙胺14.1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各项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故法院判决柯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22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6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郑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司法机关抓捕柯某,累犯情节等一并考虑,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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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4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