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级法院成立省级生态环境审判庭 举司法之力 为美丽福建护航

03.06.2014  12:02
  本报讯    5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省高院林业审判庭正式更名为生态环境审判庭。目前全省法院已设立生态庭50个(其中高院1个,中级法院7个,基础法院42个),专门合议庭15个。

  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成全介绍,今年以内,全省法院尚未更名的林业庭将全部更名为生态环境审判庭。而生态环境审判庭将对涉及破坏森林植被、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31类刑事案件;涉及大气、水、噪声、放射性、土壤等环境污染责任和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等17类民事纠纷案件;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涉及林业、环保等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理。

  他表示:“这次更名不是纯粹名称上的改变,它标志着全省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迈进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早在1982年,福建就率先成立了覆盖三级法院的林业审判庭。2009年7月,宁德市柘荣县法院更是在全国率先以林业审判庭为基础,成立了生态环境审判庭,为福建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迈出稳健的第一步。此后,漳州、龙岩、三明、南平、泉州等地法院陆续成立专门的生态环境审批机构。这段时间里,各级法院因地制宜,结合本辖区生态保护实际,探索司法保护生态环境之路。龙岩、三明等地法院打造“一院一品”,深化生态司法品牌的影响力;福州、厦门、莆田、宁德等地注重“陆海统筹”,加强对山、海的全方位司法保护;南平法院加强巡回审判,认真实施“大调解”机制……

  今年的3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福建成为全国第一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绿色、清新、生态成为福建最响亮的品牌。而这其中,全省各级法院提供的法制保护至关重要。

  5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生态环境案件13728件,其中刑事案件7511件,判处罪犯8932人;民事纠纷5038件;审结涉生态环境行政案件1179件,举司法之力,保障福建省的生态环境安全。

  当天,省高院还专门召开座谈会,会上,省高院院长马新岚向省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副庭长颁发任命书,并聘任12名专家为全省法院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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