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工作侧记

21.03.2016  12:57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可以说,食品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南平市两级法院遵从“最严厉的处罚”要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切实盯紧老百姓的“菜篮子”“药罐子”安全,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3月15日,记者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3年以来,南平法院共审结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71件,判决被告人88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罚到他们不敢再犯罪”

  “罚到他们没有成本再犯罪,罚到他们不敢再犯罪。”南平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莫晓红介绍说,全市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对于累犯、惯犯、共同犯罪的主犯、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予以严惩,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和再犯能力。同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依法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和相关活动。

  2009年至2013年,周某全雇其儿子周某侠等人在建瓯市经营病死猪收购、屠宰及销售业务。期间,他们向多名养猪户收购共计99头病死猪,屠宰后分割剥离出猪皮、排骨、瘦肉、白条肉等品种,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这些病死猪肉出售后,又被加工成香肠、猪皮等端上百姓的餐桌。

  建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全、周某侠生产、销售的金额近50万元,其中,周某全曾因销售未经检验的猪肉于2009年12月15日被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全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周某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应对造“毒”新花样

  近年来,食品、药品造假手段层出不穷,从“硫磺熏笋干”、“工业双氧水肉皮”到 “风湿痛骨灵”、“草本伟哥”、“虫草肾宝”,莫晓红说:“每次新的犯案手法出现,对于不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和鉴定技术来说都是一次新的挑战。”南平法院全面梳理全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针对审理中出现的疑点热点问题,加强专题调研指导,并与药品检验所、食药专家沟通交流,积极应对犯罪分子的造“毒”新花样。

  2013年12月底,法国海关执法人员查获一个以袋装绿茶为掩护的药品集装箱,经中国公安部调查,发现这是一个由南平货代公司向法国出口的。案件交由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集装箱里的万艾可、希爱力、思密达、阿司匹林等四种涉案药品,经福建省药品检验所、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发现均为假药。

  由此,牵出了一个假药团伙。2013年9月左右,台湾人郑某志(另案处理)经蔡某华介绍与上官某认识,并约定与上官某合作在大陆生产假药。郑某志提供了4个品牌的假药样品,经蔡某华转给上官某。上官某将思密达、阿司匹林交由张某军生产;将万艾可、希爱力交由王某璐生产。

  案发后,警方还在王某璐生产储存假药的窝点,查到带有“PHYTO ANDRO”字样的性保健品胶囊1500粒。该胶囊被福建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后,查出其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比生产、销售假药罪要严重许多,这也成为此案的主要证据。

  南平中院一审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上官某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3至44万元不等。

  拧紧食品药品“安全阀”

  为了保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全市法院在努力行动。因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各部门的职能,全市法院十分注重与行政监管和公、检部门的衔接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由于绝大部分犯罪分子没有正规的生产、销售记录,特别是进入零售流通领域后,已销售的食品、药品数量和金额难以准确认定,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和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追缴。“打不如防,一旦出现新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我们都会在审理过程中总结经验,针对这方面的监管漏洞,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防止问题食品、药品流入、售出。”莫晓红说,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南平中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除此之外,南平中院还会通过集中宣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部门旁听庭审、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取得的成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震慑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