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法院:当事人持有对方“欠条” 诉请偿还被驳回

13.11.2014  10:23
  本报讯(本报记者 邓炳秀 通讯员 陈立烽 王智裕)近日,武平县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持对方出具的欠条向法院主张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的民间借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成立,驳回了起诉人钟某某的诉讼请求。

  钟某因向信用社借款35000元到期后无能力偿还借款本息,请求钟某某帮助解决。

  2012年3月29日,钟某出具内容为:“欠条 今有钟某向钟某某借人民币叁万五仟元,利息按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以上欠款本人承认,每季还款捌仟元整,直至还清本息,以上条款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签订日期2012.3.29.”的欠条一张给钟某某。但钟某某并没有向钟某支付35000元,而是在2012年5月22日替钟某偿还了信用社借款本息18000元; 5月24日钟某向他人借款25000元时作借款保证。在钟某向他人借款25000元,钟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履行保证义务,为钟某清偿了借款本息2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出具欠条给钟某某后,钟某某并没有支付借款35000元给钟某,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未成立。钟某某替钟某偿还借款本息18000元的事实,因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法院向当事人进行了释明。经法院释明后钟某某不愿变更诉讼请求,故对该部分的处理,钟某某可另行主张。

  而钟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履行保证义务,为钟某清偿了借款本息28000元,依据我国《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钟某某可依据生效判决向钟某进行追偿。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法制今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