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法院审结一起特大数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1.07.2014  12:40
  近日,周宁法院审结一起涉及32名被害人,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8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付某某在周宁经营某采石场。为了扩大采石场生产规模及垄断周宁挖掘机作业市场,两被告人经商议决定,由被告人黄某某主要负责向外吸收资金及使用管理,被告人付某某主要负责生产经营。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黄某某、付某某以承诺本金无风险、支付3%-6%的月息为诱饵,公开向不特定的卢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等30多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111.5万元。2012年底,被告人黄某某、付某某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归还本金及利息,先后潜逃外地,并分别于2013年9月4日、8月7日被周宁县公安局抓获。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提供的借条、协议书、融资租赁合同、产品买卖合同、光大按揭还款明细、账目明细、机械处置授权委托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总计金额达211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国家的金融特许权,扰乱金融秩序,总计金额达人民币211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分别并处二被告人罚金各30万元,并继续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111.5万元,予以返还32名被害人。

  该案主审法官熊法官提醒大众: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我国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国家的金融特许权,其他个人单位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尤其在周宁后钢贸纠纷时代,以及整个闽东地区的金融大环境之下,民众更应通过此案例提高对集资诈骗、传销诈骗等涉众型犯罪的形式、特征以及所产生的危害结果的认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