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基层法院审结一起以合伙投资为名的民间借贷案

08.07.2015  18:17

    以合伙投资开店为名借款数十万元人民币,此后不仅款项未还,还辩称对方需承担经营亏损额。福建福鼎市法院8日披露,审结该起以合伙投资为名的民间借贷案。

    法院审理查明:梁某以与林某合作开店为名,签订《合作协议》二份,向林某借款共计23万元。其中2014年3月20日借款1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为3000元;2014年4月25日借款13万元,约定每月利息为5000元。借款期限为二年。协议签订后,林某向梁某支付了借款,梁某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共计39000元。

    2014年7月31日,梁某与林某签订《借款还款协议》,协议又约定上述借款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梁某承诺于2014年12月25日前偿还13万元;2015年1月25日前偿还10万元。

    然而,梁某随后又称无力还款,于2014年9月22日与何某达成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与何某合作养殖紫菜项目的股份收益用于偿还林某借款。但紫菜收获期后,梁某又未还款,林某催讨债权未果后诉至福鼎市法院。

    审理期间,梁某辩称其与林某之间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投资款,林某应承担其经营的亏损额。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与林某之间的款项系以合作开店为名的借贷款项,梁某欠林某借款23万元,依法判决梁某偿还林某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完)

    (王百灵 叶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