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多次收购盗伐林木 贪图小便宜获刑罚

01.09.2014  12:44
  2012年6、7月间,梁某因贪图小便宜,为了非法牟利明知是他人盗伐所得林木仍前往非法收购。近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梁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7月间,鲍某、邓某(均已判刑)多次合伙盗伐林木,在每次盗伐林木前均由鲍某电话告知被告人梁某在其砍好木材后前往收购并装运,被告人梁某在明知鲍某、邓某去盗伐林木的情况下,仍承诺并先后三次到泰宁“半坑”、“塔山”、“坑垅”等山场收购并装运他俩盗伐的林木,并运往木材加工厂销赃。被告人梁某参与的三起盗伐林木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梁某到公安森林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森林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伙同他人共同盗伐林木立木蓄积达9.727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梁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