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审判 | 同安法院在全省率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

11.03.2020  18:41

3月9日上午

作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同安法院通过“全在线”庭审系统

在全省率先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一起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

并当庭宣判

让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权利都得到保障






案件详情


原告向同安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员工食堂用餐费及粮油运费人民币98807.5元。
同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系经营服饰制造、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的企业,因企业员工用餐需要,被告将公司食堂业务发包给原告。
2018年8月起,被告一直拖欠员工用餐费及运费,截止2019年4月累计拖欠的数额为98807.5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用餐明细及用款申请表,被告员工每月用餐人数、次数、价格等信息明确,均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案的案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仅是因为被告停业无法直接送达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的条件。


在线审判




为节约司法资源,更加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安法院决定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当庭进行宣判。



另外,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线下接触的风险,征得原告方的同意,该案通过“全在线”庭审系统审理。整个庭审持续半个小时,法官询问、原告举证、法官宣判等程序严谨有序、画质清楚流畅,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公平公正。




法院判决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提供用餐服务的合同关系,系当事人权利的自由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原告已经根据双方的约定完成了提供用餐等服务,被告亦应当履行付款的义务。然而自2018年8月起,被告一直拖欠员工用餐费及运费,截止2019年4月累计拖欠的数额为98807.5元。
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已经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被告应履行付款的义务。现要求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员工食堂用餐费及运费人民币98807.5元及利息。



法官有话说:


疫情发生后,服务行业本来经营就有些困难。原告一面要想方设法经营,一面又被案件烦扰。公告送达后改成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要延长,这会无形中增加原告作为经营者的负担。
而经法院依法审查,被告欠的每一笔账,证据都很充分,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既能快速解除原告的烦扰,让其全心投入到恢复生产经营中去;又能节省司法资源,让司法人员有更多的精力去定纷止争。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