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夫妻不准离婚 分居满一年后再诉获准
近些年,因为婚姻观念变化、生活压力上升、法律意识提升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走法律程序来解决离婚纠纷。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具备法定离婚理由,对于原告方来说并不容易。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一条新规使法官多了一条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1月7日,安溪县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新规依法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此案系安溪法院首起适用《民法典》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案件。
孙某甲与孙某乙经他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孙某丙。2019年3月,孙某甲以夫妻分居两年有余、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予其与孙某乙离婚。2019年6月,法院认为,孙某甲与孙某乙已生育子女,只要双方能互相谅解、互敬互爱,仍有和好可能,故判决不准予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判决后,孙某甲与孙某乙一直保持分居,夫妻感情未能和好。2020年9月,孙某甲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孙某甲与孙某乙在婚后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孙某甲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抚育和健康成长出发,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未能采取任何和好措施,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故应当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
法官说法
刚刚废止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五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踪。然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很难提供相关证据。有些当事人数次诉讼离婚,耗费较长时间也未得到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前述五项离婚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强化了分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依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已经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再次提起离婚,可认定为已无和好的可能,不应久拖不判,应当准许离婚。
本案中,孙某甲在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判不准离婚后,一直与孙某乙分居,其婚姻状态再维系下去,于双方均无益处,故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