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法院: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被告人仍然获刑6个月

29.07.2014  16:37
  案情

  2014年3月26日晚7时许,谢某驾驶一辆无牌豪爵二轮摩托车从武平县城回家,途经该镇汾水村下村赖某家门口时,谢某从赖某家的一楼卫生间攀爬至二楼窗户进入二楼赖某卧室,强行拉开桌子中间抽屉欲盗窃时,被正在一楼卫生间洗澡的赖某察觉发现后,谢某从二楼窗户跃下弃车逃离现场而未盗得财物。次日下午,谢某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投案。武平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向武平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虽然被告人并未窃取到任何财务,但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其行为仍构成盗窃罪。武平法院根据被告人谢某的基本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被告人有盗窃、抢劫前科的从重处罚情节,对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说法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认定盗窃罪不再单一地以盗窃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次数为构成要件,而是扩大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事实情节,充分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住所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虽然没有窃取到财物,但其主观上有入户盗窃的意图,客观上进入他人居所并着手实施了盗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264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法制今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