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法院:借条书写不规范 追债常遇大麻烦

17.07.2014  13:06
  借条写“小名”  讨要借款被驳回

  因借款久拖不还,原告陈某妹将借款人陈某昌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福鼎法院审理后发现原告持有的是一张“名不符实”的借条,即借条中的签名与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名字不符,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9月11日,被告陈某昌向原告陈某妹借款7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5000元,尚欠65000元。该笔借款,原告多次到被告家中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返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致电被告核实借款事实,被告宣称不认识原告陈某妹,同时拒不承认向其借过钱,法院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应诉材料,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审查明,原告所持借条借款人签名为阿昌,与被告身份证上陈某昌名字并不一致,原告虽解释其为被告的小名,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为同一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应以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有条件的话可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在借条后。

    借条写得有歧义 讨债遇到了麻烦

  林某和张某兄弟俩原先关系还不错,但因为一笔6万元的借款,三人于今年3月份闹上了法庭。据林某讲,去年6月16日,哥哥张某因生活需要向他借了6万元,由弟弟张某担保。哥哥张某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于去年12月底前归还。但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见哥哥还钱。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林某将张氏兄弟告上了法庭。林某想,根据借条的内容,哥哥不还钱,当弟弟的作为担保人逃脱不了责任,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可问题就出在这张借条上。借条上除了借款金额和归还日期外,还同时注明:“担保人到位:张某某”,而这句话也成了案件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弟弟张某辩称,其在借条上写的是“担保人到位”,意思是其担保哥哥人能到位,而不是担保归还借款。现在他已把哥哥人叫到,工作已经到位,他已尽到了责任。而至于让其承担还钱责任,他不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此案,林某和哥哥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事实,到期后哥哥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而至于弟弟张某,一句“担保人到位”,不足以证明其是本案的借款担保人。因此,最终判决哥哥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付息责任,但弟弟没有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借贷一定要注意借条书写内容正确规范,借条一旦落款就是一纸书面合同,不能儿戏。因此,为避免纠纷的产生,书写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查看,尽量不要出现充满有歧义、模棱两可的字眼,比如“”、“”等词眼最好明确表达,格式应该规范,签名与主文之间最好不留多余空格,其他大小写、签名、日期等也务必规范,否则容易有理也说不清。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