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㉞ | 惩办反革命犯罪

26.11.2021  19:53

创建反革命犯罪法律

1929年,闽西革命根据地初建,特务及土匪活动猖獗,地主等反动阶级蠢蠢欲动,闽西革命根据地亟需出台惩办反革命犯罪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惩治反革命行为,巩固新生政权。

1929年10月,闽西革命根据地公布了《工农兵代表会议的提案——惩办反革命条例》,共列举了作反动宣传、造谣惑众、私藏枪弹、把持政权等20种破坏苏维埃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明确各类反革命行为

1930年2月,《龙岩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之裁判条例决议案》颁布,这是闽西革命根据地最早的裁判条例,由“裁判机关、执行手续、惩办方法、惩办条例”等四部分组成。第四部分“惩办条例”列举了14类反革命行为和12类妨碍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土豪劣绅欺压平民、组织反动政党危害革命等破坏苏维埃政治统治、经济统治的犯罪,以及私藏枪弹不交等扰乱苏维埃正常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1930年3月25号,《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之裁判条例》出台。该条例在继承1930年2月《裁判条例决议案》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公布了16类反革命犯罪行为。其中规定:土豪劣绅恃势欺压贫民、反动政党领袖危害革命者、为反动派当侦探者、强收租息捐税者、破坏革命团体及苏维埃者枪决,为敌人引路者、私藏枪械者等要严办。

审判赖子春反革命案

福建省苏维埃裁判部1932年9月11号发布的《第68号判决书》,记载了一起反革命案件。被告人赖子春,63岁,长汀人,是前清监生、地主。长汀成立苏维埃政府后,他的土地被没收分给贫苦农民,但赖子春心有不甘,仍然到多名旧佃户家去收租,并威吓道:“看他红军红得一世吗?待白军回来你亦会死”。

红色中华》对赖子春案的报道

判决书写道:“被告人赖子春在苏维埃政权下收地租的事实已经证明,他是坚决的反革命分子。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第6号训令判决,被告人赖子春处以死刑。倘若不服,限三天期限内,可向临时最高法庭提起上诉。

1932年9月21号,临时最高法庭发布《法字第105号》维持了原判。

宣传画

经过大量的司法实践,闽西苏区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刑事司法制度和裁判流程,对立案、逮捕、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程序作出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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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