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㉗ | 合作经济的摇篮
开创红色合作经济
闽西革命根据地形成后,各地苏维埃政府积极开展经济建设,引导劳动群众根据自愿互助的合作原则,先后创办了中央苏区第一个消费合作社、第一个劳动合作社、第一批信用合作社,使闽西成为中国合作经济的红色摇篮。
1929年10月,上杭县才溪区消费合作社成立,这是闽西乃至中央苏区最早创办的合作社。才溪区消费合作社“创立时只有八十多人,股金四十多元,同时借了一些公款”,合作社经营茶油、煤油、火柴、食盐、猪肉、日用品等,货物价格一般比市场便宜一半,极大方便了苏区军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订立合作经济法规
除了消费合作社,闽西苏区还大力发展了粮食、劳动、信用等合作社。1929年10到11月,永定和上杭县区先后组建了一批信用合作社,并印制发行小面额纸币,这是全国最早成立的一批红色信用合作社。1930年春耕时,才溪群众在过去换工习惯的基础上,组织成立劳动互助的“耕田队”。
同年6月,毛泽东到才溪听取了“耕田队”的汇报后,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耕田队进一步发展为劳动合作社的建议。1931年夏收,才溪区以乡为单位成立了劳动合作社,统一调剂劳动力,“一村中,劳动力有余之家,帮助不足之家。一乡中,有余的村,帮助不足的村”。
1930年2月28日,闽西特委专门出台《合作社讲授大纲》,规定了合作社作用、原则、种类、系统、组织、社员、红利分配、股本等12个方面的内容。强调合作社必须“以增进社员共同的经济幸福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
合作经济红遍闽西
1930年3月,闽西苏维埃召开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合作社条例》,明确了合作社条件、社员条件、红利分配及合作社与政府关系等。规定:合作社所得分红比例为40%按股金分配,40%按社员付与合作社的利益比例分配,10%为公积金,10%为合作社工作人员工资。同时规定: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由社员公选,政府不予干涉”。
1930年9月,闽西苏维埃政府还先后发布《闽西合作社修正条例》和《闽西消费合作社章程》,对社名、任务、社员权利、组织、分配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此后,闽西苏区消费合作社的发展步伐大大加快,到1931年4月,仅永定县就创办了57个消费合作社。到1934年前后,闽西苏区发展消费合作社社员10万人,资本10万元。
闽西苏区合作经济建设在打破经济封锁、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支援革命战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群众根本利益,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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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