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立法杜绝审批窗口互相推诿 强化服务意识

30.08.2014  12:26

  8月30日讯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条例对审批窗口互相推诿、窗口人员服务态度差等问题,设置了相应条款进行规范。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推行并联审批

  杜绝部门推诿

  据介绍,我市行政服务中心自2011年底启用以来,已入驻47个审批服务部门和单位,受理367个审批和服务事项,按时办结率保持在100%,受到市民的广泛好评。

  针对部分行政服务事项因涉及多个部门,存在某些审批窗口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等现象。条例规定,申请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行政服务部门推行并联审批。并联审批的操作规范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不同行政层级的申请,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跨级联网审批。

  条例同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行政服务部门提供行政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需依法收取费用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收款项按规定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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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服务意识

  保障申请人权利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条例赋予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时享有相应权利。

  具体权利包括:咨询行政服务的申请要件、办理程序、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对行政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对行政服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明确了“一次性”告知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的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条例还规定,依法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应当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准许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