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呼吁健全国家赔偿追责机制
新华网合肥6月2日新媒体专电(“中国网事”记者刘美子周畅)近年来,全国各地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让公众看到了中国推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权的行动力和决心。然而,错案改判之后,一些地方法院赔偿委员会反映,国家赔偿工作矛盾仍较为突出,国家赔偿法中的追责追偿制度仍难得以落实。
标准低期望值高国家赔偿陷入尴尬
7年,2000多个日夜,对于53岁的代克民来说,一场噩梦才刚刚结束。代克民是安徽亳州市蒙城县前代庄村村民,2002年,他与同村另两名村民被控共同制造前代庄村的一起灭门案,2006年9月被警方抓捕,后被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今年1月10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3人无罪。4月2日,代克民向亳州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代克民说,他在赔偿书中要求法院赔偿其误工损失、身体伤害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8万元,然而,国家赔偿申请立案至今两个月,仍无实质性进展。记者就此向亳州中院求证,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法院立案后曾约谈代克民多次,但始终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的话,法院应该赔偿给代克民等人100余万元,但当事人认为赔偿数额太低。”该工作人员无奈地说,对于改判无罪后的赔偿数额,法院必须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做出认定,而当事人在精神赔偿方面的期望值过高,远远超出目前法律所规定的范畴。
对此,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的国家赔偿法赔偿门槛高、赔偿范围窄、适用程序不清,确实给赔偿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副主任汤龙介绍,目前国家赔偿法针对刑事冤假错案的赔偿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限制人身自由赔偿,这部分赔偿法明确规定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意味着国家赔偿的是直接损失,但对于“可得利益”所受到的侵害,国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精神损失赔偿,赔偿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各省基本是依照民事赔偿来执行,标准低、各省赔偿水平不统一,给赔偿工作带来阻力。
有令难行追责追偿陷入两难
2013年7月,被冤为杀人犯、入狱18年的王本余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获150万元的国家赔偿金。其律师蔺其磊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寄出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王本余冤案制造者的追偿时间、被追偿者的姓名和职位信息。
这一举动让冤假错案的事后追责追偿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追究责任,应当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然而现实中,对责任人的追责、追偿往往难以落实。
一些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追责机制难以实施,难点主要有三:首先,难以判定责任人。合议庭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审判组织,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审判者和审判权相分离”的情况。遇到合议庭分歧较大、案情复杂等情况的案例时,则需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来决定。审判委员会通常由院长或副院长、主管庭长等组成。那么,一旦发生冤假错案,究竟应该追谁的责?其次,国家法律法规尚停留在宏观原则层面,缺乏操作性。不少地方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反映,国家赔偿法仅提出要依法追责、追偿,但是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指导性意见,明确规定惩处和赔偿的标准、执行程序等。
第三,将赔偿义务机关指定为追偿机关“不科学”,这可能会导致“自己追责自己”的悖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追偿往往没有动力,一个原因是先期赔付的钱来自财政,不是自己出的;另一个原因是过错方是“自己人”,常常护短。
只赔偿不追责任司法腐败恐难根除
今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显示,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045件,决定赔偿金额8735.2万元。
“其实,国家赔偿法最大的核心就是如何让受害人得到足额的补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认为,从国家赔偿机制上看,由国家替个人承担赔偿是一种法律的进步,“一般公务人员作为国家的代理人,他们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是替国家践行法律的行为,造成过错也是公务人员群体,如果由个人承担是不合理的,追偿人的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
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实行“终身负责制”。部分法律界人士指出,近年来公开纠正的冤假错案,都是国家财政进行了赔偿,并未有公开信息显示,相关办案责任人被追偿,甚至连承担一部分赔偿的都没有。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谢炳光认为,司法人员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如果刑事赔偿、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不能落实到位,推行检察官、法官案件终身负责制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去年底谢炳光等十名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落实和完善国家赔偿追偿制度,建议增加对未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检察、审判人员的追偿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则表示,司法改革中的“让审判者负责制”亟待推进,审判人与审判权不能分离开来。因为如果办案人员与判决分离,就很难对责任人追责。他呼吁,案件责任人的追责、追偿应推行异地处罚,避免因人情关系造成“二次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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